认为淘宝网上销售的“轻”的服装是伪造自己的品牌,深圳服装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,淘宝店主刘共同侵权。昨天,对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审理省高级法院,并当庭宣判:淘宝店主刘侵权,赔偿30000元;淘宝公司不侵权。
深圳市光明服装有限公司是“轻”,“轻”字标记注册。2012,该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内衣,发现了一个商店,投诉和淘宝公司。淘宝公司审查删除该链接后的产品。淘宝店主刘轻商店买其视为侵犯其商标的产品后,遂向法院起诉。
一审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法院称安全电话,证实了“涉嫌侵权的内衣”赖特漂亮公司的产品,和赖特漂亮没有提供证据来推翻的事实。淘宝公司严格对网店经营者事先审查,接到投诉后立即删除产品的链接后,使合理的审查义务,行为不构成侵权。
瑞好公司不服,提起上诉,并认为,“涉嫌侵权。”上的16位安全代码不在公司的数据库,删除产品链接,淘宝店主刘没有反驳,并不能提供合法来源,产品,因此,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;在同时,淘宝删除产品链接,不给店主和其他采取行动,导致其继续销售其他侵权产品,淘宝网也构成侵权。
淘宝公司响应,亮度,认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,甚至店主刘构成侵权,淘宝公司不构成侵权。法院驳回上诉请求,维持。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个,一是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,二是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。省高院认为,虽然涉及商品的标签是真正的安全代码,但扫描二维码后,商品不与一维码对应的,此外,店主刘对淘宝公司处理不及时反通知,法院发现刘销售假冒产品部门;刘没有参加诉讼,但也没有产品源或明度,授权,法院发现店主刘某的行为构成侵权,并结合车间操作时间(约2年),商店的经营规模,确定为30000元的侵权赔偿数额。
省高院认为,淘宝公司作为一个网络平台,不参与销售,没有直接侵权,网络信息发布,只需要在容量和范围合理的义务。淘宝公司证明的注意义务最合理的审查提供的证据,没有任何共同侵权行为。因此,当庭宣判: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撤销;淘宝店主刘30000元的经济损失(包括合理的费用);驳回上诉人赖特漂亮服饰有限公司的索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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